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54號原告 許瑜庭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
楊禹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詮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