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 竇錦春 被告 鄭凱夫 上列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上易字第4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