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7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莊耀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80,474元,及其中①636,881元、②838,087元、③305,506元部分自民國①104年8月27日、②104年7月13日、③10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1.417%、②3.1%、③2.08%計算之利息,暨自①104年9月28日、②104年8月14日、③10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加倍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