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黃惠緣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大德工業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大德工業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所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大德工業商業職業學校為配合民國(下同)97年1月16日私立學校法修正,業已依教育部98年4月8日台技㈡字第0980053845號函暨「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檢視及配合修正原捐助章程,並經教育部101年4月18日部授教中㈢字第1010567364號函核定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修正後之捐助章程,俾便辦理法人變更登記等語,並提出上開教育部函、修正前與修正後之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則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同法第63條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要旨可參。
三、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大德工業商業職業學校董事,前以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100年5月8日第12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並經教育部以100年7月13日部授教中㈢字第1000580210號函核定為由,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及為必要之處分,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3條規定函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述意見後,認該次決議刪除應於捐助章程載明之「捐助財產」,及未對創辦人如何推舉設立規定,僅空泛指稱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其修訂後之捐助章程與私立學校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規定尚有未合,而予以駁回,有本院100年度法字第10號裁定在卷可按。
四、今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大德工業商業職業學校董事會已分別於100年9月4日第12屆第12次,及101年1月15日第12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於第1章第5條載明「捐助財產」,及於第6條載明創辦人之資格及推舉方式,並經教育部101年4月18日部授教中㈢字第1010567364號函核定在案,聲請人為此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即第12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修正後之捐助章程全文)所示。經查,該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係為配合私立學校法修法,並非緣於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復非為維持該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而變更其組織。實際上該財團法人學校成立運作已四十餘年,此次修正章程亦是由其董事會自行依照教育部所擬具之「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為修正,並經教育部核准後,由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准駁之裁定而已,顯非不能或不願自行運作而需由本院變更其組織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與同法第62條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及第
63條規定「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構成要件亦屬無關,故無直接適用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之問題。
五、然本院認為本件修正後之章程內容可使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大德工業商業職業學校之運作更順暢,進而使該財團法人之目的更能加以發揮,且本件修正程序及內容並不違背相關法令,惟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之變更,尚不能由其董事會決議通過即可生效,縱其變更捐助章程不合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本院認為仍可類推適用民法第63條之規定予以准許。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大德工業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