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沈誦謙 被告 陳萬來 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致重傷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劉秉鑫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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