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294號聲請人 吳柔賢
吳柔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民事起訴狀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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