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39號上訴人 沈深根 被上訴人 彭鈺 即 耕盈行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楊進財 住花蓮縣○○鄉○○路○段000巷0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温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姚貴美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