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24號聲請人 曾江靜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