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67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孟哲 輔佐人 劉金池 即被告之父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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