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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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朝榮 被告 王紫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858號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9,602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0,3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69,899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豔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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