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即被告 朱俊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8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並深感悔悟,且家中母親患有疾病需人照顧,請准予限制住居以取代羈押,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訂有明文。惟查:被告朱俊賢因涉犯竊盜案,業經本院於102年11月22日以102年度易字第986號判刑,嗣於同年12月17日確定,並已於103年1月3日發監執行中,自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立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