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春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149號),本院(101年度簡字第656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張春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春琳因常往返臺灣北部及東部地區,而有大量火車票之需求,復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網路訂票作業系統設有每人每日限購單程車票6張、來回12張之限制,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時間透過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 胡羅玉花 (97年5月27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進興 (97年11月18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中任 (98年7月11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萬光甫 (99年7月18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克明 (94年6月13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書厚 (90年2月15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璋坤 (94年5月12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春華 (97年11月18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8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號之3住處,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臺鐵網路訂票作業系統,冒用胡羅玉花、林進興、陳中任、萬光甫、楊克明、陳書厚、吳璋坤、黃春華等8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輸入訂票程式,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路線之單程或來回車票,待取得電腦系統自動產生之預約訂票電腦代碼後,再前往臺北火車站領票,使不知情之臺鐵局承辦人員交付其以上開冒名購得之如附表所示之車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公平方式訂票及臺灣鐵路管理局訂票作業系統資料之正確性、公平性。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四警務段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審理範圍:㈠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謂之同一案件指事實上同一案件,
並不包括法律上同一案件在內,蓋偵查中不生偵查不可分之問題,已經不起訴處分與其他未經不起訴部分,並不生全部與一部之關係,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449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張春琳雖辯稱: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云云,惟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承:
99年8月3日起至同年12月15日間及同年12月29日起至100年4月1日間訂購如附表所示之火車票目的均係要和家人去玩,而如附表所示之身份證統一編號均係伊以電腦紀錄內存檔的號碼隨機打出來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反面),是以,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可認係基於同一犯意下所為之行為,故本件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0號所示之犯行,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137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如附表編號11至35號部分之犯行與1號至10號部分之犯行係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之法律上一罪關係,非係事實上同一案件,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本院自得就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1至35號所示之犯行審理,先予敘明。
㈡又按經法院審理結果,認不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均有罪,且
具有審判上不可分之關係者,其起訴之效力,依刑事訴訟法第276條之規定,既及於全部,其不起訴處分即失其效力。
是以,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10號所示,前雖經公訴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公訴人就如附表編號11至35號所示部分之事實提起公訴,且如附表編號11至35號所示部分與前經緩起訴處分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依公訴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屬有權審判,而前開如附表編號1至10號所示部分經檢察官所為之緩起訴處分,則係屬無效之緩起訴,附此敘明。
二、本件被告所犯偽造文書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IP查詢表30份、張春琳訂票log資料對照表11紙、張春琳冒用身分訂購火車票犯罪時間、訂票IP、訂票身分證號(姓名)、訂票日期對照表2份及胡羅玉花、林進興、陳中任、萬光甫、楊克明、陳書厚、吳璋坤、黃春華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8紙等件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710號卷第12-15頁、第18-24頁、101年度偵字第4149號卷第15-26頁、第33-41頁、本院卷第12-19頁),是被告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按文書為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係以產生法律上權利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另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以文書論。而所謂電磁紀錄,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相類之方式所制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項亦有規定。又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性質、內容不同而異,就刑法第220條之準文書所言,祗須藉由機器、電腦處理或電磁紀錄,得以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即屬之,亦即行為人藉由機器、電腦處理時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用意之證明而行使之,即達於行使準私文書之程度。本件被告明知其非前揭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持用人,竟在網際網路上輸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而製作網路訂購資料,使上開資料顯示於電腦處理影像之螢幕上,用以表示其為真正身分證統一編號持用人以其所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購買之意,上開經電腦處理螢幕上所示之文字,性質上屬電磁紀錄,而其內容具體載明係由胡羅玉花、林進興、陳中任、萬光甫、楊克明、陳書厚、吳璋坤、黃春華等8人使用身分證統一編號消費,自屬刑法第220條所規定之準文書,應以準私文書論,且既持以訂票,足認已達行使之程度。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等冒用胡羅玉花、林進興、陳中任、萬光甫、楊克明、陳書厚、吳璋坤、黃春華等8人之名義,接續輸入渠等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而加以行使訂票,其數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在時、空上具密接性及連貫性,徵諸附表所示訂購時間甚明,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應屬接續犯,業如上述,是應論以一罪。又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10號所示,前雖經公訴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公訴人就如附表編號11至35號所示部分之事實提起公訴,且如附表編號11至35號所示部分與前經緩起訴處分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依公訴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屬有權審判,而前開如附表編號1至10號所示部分經檢察官所為之緩起訴處分,則係屬無效之緩起訴,業如前述。爰審酌被告僅為旅遊需求,即貿然使用來源不明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所為實無足取,惟衡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且無前科,素行良好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準私文書,業經被告行使而非屬被告所有,且查無其他證據證明上開準私文書尚存在,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附錄法條: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編號│訂票地點│訂票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訂票內容│││及上網IP││及姓名││││位址││││├──┼────┼───────┼───────┼─────┤│1│臺北市中│99年8月3日│Z000000000號│99年8月14│││正區南海││胡羅玉花│日臺北至礁│││路110號│││溪(2031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2張│││118.168││││││.87.83││││├──┼────┼───────┼───────┼─────┤│2│臺北市中│99年8月3日│Z000000000號│99年8月14│││正區南海││胡羅玉花│日羅東至花│││路110號│││蓮(1061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2張│││118.168.││││││87.83││││├──┼────┼───────┼───────┼─────┤│3│臺北市中│99年11月8日│Z000000000號│99年11月14│││正區南海││胡羅玉花│日和平至臺│││路110號│││北(29次)│││之3,IP│││之火車票2│││位址為│││張│││118.168.││││││79.30││││├──┼────┼───────┼───────┼─────┤│4│臺北市中│99年11月19日│Z000000000號│99年11月28│││正區南海││胡羅玉花│日花 蓮至瑞 │││路110號│││芳(47次)│││之3,IP│││之火車票6│││位址為│││張│││220.136.││││││178.194││││├──┼────┼───────┼───────┼─────┤│5│臺北市中│99年12月15日│Z000000000號│99年12月19│││正區南海││林進興│日礁溪至花│││路110號│││蓮(1051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2張│││220.136.││││││176.246││││├──┼────┼───────┼───────┼─────┤│6│臺北市中│99年12月15日│Z000000000號│99年12月19│││正區南海││胡羅玉花│日臺北至礁│││路110號│││溪(1051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2張│││220.136.││││││176.246││││├──┼────┼───────┼───────┼─────┤│7│臺北市中│99年12月15日│Z000000000號│99年12月19│││正區南海││林進興│日新城至臺│││路110號│││北(58次)│││之3,IP│││之火車票2│││位址為│││張│││220.136.││││││176.246││││├──┼────┼───────┼───────┼─────┤│8│臺北市中│99年12月15日│Z000000000號│99年12月19│││正區南海││林進興│日新城至臺│││路110號│││北(58次)│││之3,IP│││之火車票2│││位址為│││張│││220.136.││││││176.246││││├──┼────┼───────┼───────┼─────┤│9│臺北市中│99年12月15日│Z000000000號│99年12月19│││正區南海││林進興│日板橋至礁│││路110號│││溪(1051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2張│││220.136.││││││176.246││││├──┼────┼───────┼───────┼─────┤│10│臺北市中│99年12月15日│Z000000000號│99年12月19│││正區南海││胡羅玉花│日礁溪至板│││路110號│││橋(58次)│││之3,IP│││之火車票2│││位址為│││張│││220.136.││││││176.246││││├──┼────┼───────┼───────┼─────┤│11│臺北市中│99年12月29日│Z000000000號│99年12月31│││正區南海││陳中任│日松山至羅│││路110號│││東站│││之3,IP││││││位址為││││││114.42.││││││101.172││││├──┼────┼───────┼───────┼─────┤│12│臺北市中│99年12月30日│Z000000000號│100年1月1│││正區南海││楊克明│日花蓮至臺│││路110號│││北(2046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6張│││114.42.││││││99.150││││├──┼────┼───────┼───────┼─────┤│13│臺北市中│100年1月15日│Z000000000號│100年2月3│││正區南海││楊克明│日臺北至礁│││路110號│││溪(1063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3張│││114.45.││││││169.177││││├──┼────┼───────┼───────┼─────┤│14│臺北市中│100年1月15日│Z000000000號│100年2月2│││正區南海││吳璋坤│日臺北至羅│││路110號│││東(1295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3張│││114.45.││││││169.177││││├──┼────┼───────┼───────┼─────┤│15│臺北市中│100年1月15日│Z000000000號│100年2月3│││正區南海││陳書厚│日臺北至羅│││路110號│││東(1295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3張│││114.45.││││││169.177││││├──┼────┼───────┼───────┼─────┤│16│臺北市中│100年1月15日│Z000000000號│100年2月4│││正區南海││陳書厚│日羅東至花│││路110號│││蓮(1295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3張│││114.45.││││││167.177││││├──┼────┼───────┼───────┼─────┤│17│臺北市中│100年1月15日│Z000000000號│100年2月4│││正區南海││(起訴書誤植為│日 瑞芳 至臺│││路110號││Z000000000號)│東(1055次│││之3,IP││陳書厚│)之火車票│││位址為│││3張│││114.45.││││││169.177││││├──┼────┼───────┼───────┼─────┤│18│臺北市中│100年1月15日│Z000000000號│100年2月4│││正區南海││吳璋坤│日臺北至瑞│││路110號│││芳(1055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3張│││114.45.││││││169.177││││├──┼────┼───────┼───────┼─────┤│19│臺北市中│100年1月15日│Z000000000號│100年2月4│││正區南海││吳璋坤│日臺北至瑞│││路110號│││芳(1055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3張│││114.45.││││││169.177││││├──┼────┼───────┼───────┼─────┤│20│臺北市中│100年1月15日│Z000000000號│100年2月4│││正區南海││陳書厚│日瑞芳至臺│││路110號│││東(1055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3張│││114.45.││││││169.177││││├──┼────┼───────┼───────┼─────┤│21│臺北市中│100年1月15日│Z000000000號│100年2月3│││正區南海││吳璋坤│日臺北至頭│││路110號│││城(2039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3張│││114.45.││││││169.177││││├──┼────┼───────┼───────┼─────┤│22│臺北市中│100年1月15日│Z0000000000號│100年2月3│││正區南海││吳璋坤│日臺北至頭│││路110號│││城(2039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3張│││114.45││││││169.177││││├──┼────┼───────┼───────┼─────┤│23│臺北市中│100年3月30日│Z000000000號│100年4月2│││正區南海││吳璋坤│日松山至東│││路110號│││澳(57次)│││之3,IP│││之火車票1│││位址為│││張│││114.45.││││││169.227││││├──┼────┼───────┼───────┼─────┤│24│臺北市中│100年3月30日│Z000000000號│100年4月2│││正區南海││吳璋坤│日松山至南│││路110號│││澳站(57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1張│││114.45.││││││169.227││││├──┼────┼───────┼───────┼─────┤│25│臺北市中│100年3月30日│Z000000000號│100年4月2│││正區南海││吳璋坤│日松山至頭│││路110號│││城站(1057│││之3,IP│││次)之火車│││位址為│││票1張│││114.45.││││││169.227││││├──┼────┼───────┼───────┼─────┤│26│臺北市中│100年3月30日│Z000000000號│100年4月2│││正區南海││吳璋坤│日松山至頭│││路110號│││城站(1057│││之3,IP│││次)之火車│││位址為│││票1張│││114.45.││││││169.227││││├──┼────┼───────┼───────┼─────┤│27│臺北市中│100年3月30日│Z000000000號│100年4月2│││正區南海││吳璋坤│日宜蘭至臺│││路110號│││東站(1055│││之3,IP│││次)之火車│││位址為│││票1張│││114.45.││││││169.227││││├──┼────┼───────┼───────┼─────┤│28│臺北市中│100年3月30日│Z000000000號│100年4月2│││正區南海││吳璋坤│日臺北至臺│││路110號│││東站(57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1張│││114.45.││││││169.227││││├──┼────┼───────┼───────┼─────┤│29│臺北市中│100年3月30日│Z000000000號│100年4月2│││正區南海││吳璋坤│日臺北至臺│││路110號│││東站(57次│││之3,IP│││)之火車票│││位址為│││1張│││114.45.││││││169.227││││├──┼────┼───────┼───────┼─────┤│30│臺北市中│100年3月30日│Z000000000號│100年4月6│││正區南海││黃春華│日花蓮至宜│││路110號│││蘭站(1096│││之3,IP│││次)之火車│││位址為│││票2張│││114.45.││││││169.227││││├──┼────┼───────┼───────┼─────┤│31│臺北市中│100年1月22日│Z000000000號│100年2月2│││正區南海││陳中任│日臺北至羅│││路110號│││東站(1065│││之3,IP│││次)之火車│││位址為│││票2張│││114.45.││││││175.140││││├──┼────┼───────┼───────┼─────┤│32│臺北市中│100年1月22日│Z000000000號│100年2月2│││正區南海││陳中任│日臺北至羅│││路110號│││東站(1081│││之3,IP│││次)之火車│││位址為│││票2張│││114.45.││││││175.140││││├──┼────┼───────┼───────┼─────┤│33│臺北市中│100年1月22日│Z000000000號│100年2月2│││正區南海││陳中任│日臺北至羅│││路110號│││東站(1295│││之3,IP│││次)之火車│││位址為│││票2張│││114.45.││││││175.140││││├──┼────┼───────┼───────┼─────┤│34│臺北市中│100年1月22日│Z000000000號│100年2月2│││正區南海││陳中任│日臺北至羅│││路110號│││東站(1295│││之3,IP│││次)之火車│││位址為│││票2張│││114.45.││││││175.140││││├──┼────┼───────┼───────┼─────┤│35│臺北市中│100年4月1日│Z000000000號│100年4月5│││正區南海││萬光甫│日新竹至臺│││路110號│││北站(1036│││之3,IP│││次)之火車│││位址為│││票1張│││114.42.││││││10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