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孟儒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孟儒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緝字第169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07年3月19日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
查如附表物品名稱欄所示扣案物上之印文,均屬偽造之印文,均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偽造之印文及數量│備註│├──┼────────┼───────────┼────────┤│1│假官防13張│「臺灣法務部地檢署印」│103年度保管字第││││印文13枚│361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2│├──┼────────┼───────────┼────────┤│2│法務部行政執行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103年度保管字第│││監管科假公文1張│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3619號扣押物品清││││印」印文1枚│單編號003(聲請書│││││附表誤載為002)│├──┼────────┼───────────┼────────┤│3│法務部特偵組行政│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103年度保管字第│││凍結管收假公文│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3619號扣押物品清││││令印」印文1枚│單編號006││││②「檢察行政處鑑」印文│││││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