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恆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恆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林呈樵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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