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黃楚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炆陞蘇建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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