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52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吳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