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禁止探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4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甲○○就其與相對人乙○○間之本院九十八年度監字第四六號聲請禁止探視事件,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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