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2845號
原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部分,其起算日與卷存原告所提
出之還款記錄表有所矛盾,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
6月21日下午2時18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