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29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
被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26日下午3時0分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