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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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2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茲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圖利 容留 猥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犯 圖利容留 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於99年4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與乙○○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基於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乙○○自102年10月初某日起,經營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之「不夜天養生會館」,媒介、容留服務小姐即 范玉碧 、 范美享 、 阮秋華 等人至房間內為不特定男客從事猥褻行為(俗稱打手槍、半套),每節60分鐘之性交易對價為新臺幣(下同)1,200元,男客於接受性服務後將費用交予乙○○,由乙○○抽取500元,其餘為服務小姐報酬;甲○○則自102年12月間某日起,受乙○○僱用在該店進行介紹消費、帶客、收費等服務,月薪25,000元。嗣於103年1月15日晚間10時10分,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不夜天養生會館」3樓6號房間內,查獲男客 陳敬諺 與范玉碧為性交易,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乙○○、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男客陳敬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服務小姐范玉碧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各1份。
㈤彰化縣政府102年10月14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商
業登記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02年10月17日中區國稅彰化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
㈥現場及扣案物照片36張。
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本件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玟君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一│潤滑油│3罐│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二│鐵門遙控鎖│1個│乙○○│同上│├──┼──────┼────┼────┼──────┤│三│臨檢燈遙控鎖│1個│乙○○│同上│├──┼──────┼────┼────┼──────┤│四│計時器│1個│乙○○│同上│├──┼──────┼────┼────┼──────┤│五│接客次數表│1張│乙○○│同上│├──┼──────┼────┼────┼──────┤│六│廣告名片│2張│乙○○│同上│├──┼──────┼────┼────┼──────┤│七│廣告用打火機│2個│乙○○│同上│├──┼──────┼────┼────┼──────┤│八│監視器主機│1台│乙○○│同上│├──┼──────┼────┼────┼──────┤│九│103年1月15日│現金新臺│乙○○│犯罪所得之物│││營業所得│幣9000元│││├──┼──────┼────┼────┼──────┤│十│含精液之衛生│1團│陳敬諺││││紙(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