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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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23號聲請人 謝瓊儀 相對人 王貴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貴慈間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3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16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民國113年6月18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33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相對人,為瞭解法庭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述內容,依法請求交付系爭事件之開庭錄音光碟(下稱系爭錄音光碟),以維權益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即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相對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請求調取系爭錄音光碟,旨在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核其請求交付系爭錄音光碟,係為保障其訴訟權益所需,且無涉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聲請閱覽,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揆諸前開規定,法院自應許可其聲請。又聲請人就取得之系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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