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罪聲明異議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80號抗告人 耿漢生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自由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1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抗告人耿漢生因妨害自由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錦印(主辦)
法官王梅英法官蔡新毅法官莊松泉法官蔡廣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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