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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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907號聲請人 吳幸 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啟源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人姓名為吳幸「真」或吳幸「眞」?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與姓名相符之印文(因與狀末印文不符)。
㈡確認相對人姓名為楊「啟」源或楊「啓」源?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