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611號聲請人 陳聰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濠盛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件相對人濠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謝榮宗 於民國105
年8月7日死亡,請補其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情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