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其所定之執行刑,祇須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12罪,
業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三至十二所示之刑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編號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嗣受刑人於各該罪刑之裁判確定後,同意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所出具之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2罪,其中附表編號三至十
二所示之刑業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已如前述,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仍應受上開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固均屬毒品犯罪,但類型可分為施用毒品罪、販賣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不同類型之毒品犯罪,其行為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而如附表所示相同類型之施用毒品犯罪,罪質相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高,但如附表所示之販賣毒品罪,雖類型相同,但犯罪時間可分為106年10月間及107年3月至6月間兩區間,其間相隔5個多月,顯非屬密接,且販毒次數合計達9次,其犯罪行為對法益之侵害應仍有相當加重效應等情,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古瑞君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施用第│有期徒刑5月,│107年7月│臺灣宜蘭地方│107年12│臺灣宜蘭地方│108年1│││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17日│法院107年度│月11日│法院107年度│月2日│││品罪│新臺幣1千元折││簡字第1284號││簡字第1284號│││││算1日││││││├─┼───┼───────┼─────┼──────┼────┼──────┼────┤│二│施用第│有期徒刑5月,│106年12月│臺灣宜蘭地方│108年1│臺灣宜蘭地方│108年2│││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11日│法院107年度│月8日│法院107年度│月11日│││品罪│新臺幣1千元折││簡字第1416號││簡字第1416號│││││算1日││││││├─┼───┼───────┼─────┼──────┼────┼──────┼────┤│三│販賣第│有期徒刑3年7│107年6月│本院108年度│108年6│最高法院108│108年10│││二級毒│月│8日│上訴字第1128│月13日│年度台上字第│月9日│││品罪│││號││3104號││├─┼───┼───────┼─────┼──────┼────┼──────┼────┤│四│販賣第│有期徒刑3年7│107年3月│本院108年度│108年6│最高法院108│108年10│││二級毒│月│30日│上訴字第1128│月13日│年度台上字第│月9日│││品罪│││號││3104號││├─┼───┼───────┼─────┼──────┼────┼──────┼────┤│五│販賣第│有期徒刑3年7│107年4月│本院108年度│108年6│最高法院108│108年10│││二級毒│月│4日│上訴字第1128│月13日│年度台上字第│月9日│││品罪│││號││3104號││├─┼───┼───────┼─────┼──────┼────┼──────┼────┤│六│販賣第│有期徒刑3年7│107年5月│本院108年度│108年6│最高法院108│108年10│││二級毒│月│3日│上訴字第1128│月13日│年度台上字第│月9日│││品罪│││號││3104號││├─┼───┼───────┼─────┼──────┼────┼──────┼────┤│七│販賣第│有期徒刑3年7│107年6月│本院108年度│108年6│最高法院108│108年10│││二級毒│月│13日│上訴字第1128│月13日│年度台上字第│月9日│││品罪│││號││3104號││├─┼───┼───────┼─────┼──────┼────┼──────┼────┤│八│販賣第│有期徒刑3年8│107年4月│本院108年度│108年6│最高法院108│108年10│││二級毒│月│2日│上訴字第1128│月13日│年度台上字第│月9日│││品罪│││號││3104號││├─┼───┼───────┼─────┼──────┼────┼──────┼────┤│九│販賣第│有期徒刑3年8│107年4月│本院108年度│108年6│最高法院108│108年10│││二級毒│月│7日│上訴字第1128│月13日│年度台上字第│月9日│││品罪│││號││3104號││├─┼───┼───────┼─────┼──────┼────┼──────┼────┤│十│販賣第│有期徒刑3年9│106年10月│本院108年度│108年6│最高法院108│108年10│││二級毒│月│4日│上訴字第1128│月13日│年度台上字第│月9日│││品罪│││號││3104號││├─┼───┼───────┼─────┼──────┼────┼──────┼────┤│十│轉讓禁│有期徒刑7月│107年6月│本院108年度│108年6│最高法院108│108年10││一│藥罪││16日│上訴字第1128│月13日│年度台上字第│月9日││││││號││3104號││├─┼───┼───────┼─────┼──────┼────┼──────┼────┤│十│販賣第│有期徒刑3年8│107年5月│本院108年度│108年6│最高法院108│108年10││二│二級毒│月│13日│上訴字第1128│月13日│年度台上字第│月9日│││品罪│││號││31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