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8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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