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38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目前呈植物人狀態,已達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並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244號宣告禁治產確定在案,有裁定書1份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應於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