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聲請人 廖啟 談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暨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工保險卡等資料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8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難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更生聲請既經駁回,保全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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