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20號原告買茶買咖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銳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顏宏 律師被告靃翔商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瑜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訴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王瑜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萬0,0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㈠被告王瑜平應給付原告23萬0,0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靃翔商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訟標的即屬應為選擇者,且訴訟標的金額均為73萬0,0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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