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 林協生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世傳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546,588元,並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840元在案(下稱原裁定),然原告對原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763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55,316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零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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