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水湖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水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水湖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47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3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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