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誌祥上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誌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誌祥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47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6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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