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明勳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院戒執字第1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聲明異議之事項,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尋求救濟,亦即對已確定之判決或裁定,並無聲明異議之可言,合先指明。另按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35號案件裁定觀察、勒戒,後經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裁定令受刑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經抗告無理由駁回,於110年2月9日確定,並已移送執行等節,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07號全卷核閱無訛。是受刑人雖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中陳稱就本案裁定強制戒治有所不服,然本案已於110年2月9日確定,受刑人對於已確定之裁定並無聲明異議可言。此外,受刑人並無提出任何檢察官指揮不當或違法之具體事證,其任意指摘本案強制戒治之執行違法或不當,自無實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簡毓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