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56號債權人 黃燕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水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債權人現在即得請求債務人全部清償之法律上依據為何。(經查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影本,支付日期為108年12月18日,尚未到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