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 黃兆慶 嘗法定代理人 黃乾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1月22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11月22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思儀附表: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龍井營造有限公司林瑋傑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行112年3月20日210,000元UH0000000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黃兆慶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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