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煙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凌晨三時許回溯二十六小時內某一號等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桃園市○○路○○巷○○號查獲,克,淨重○.一三公克,包裝重○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扣案為證,而被果有煙毒反應,亦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00)0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一紙在卷足稽,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明確,堪予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勒戒。
中華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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