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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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4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聲請人與 張仁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3,531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如:訂購單、發票、收據、分期付款契約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