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乙○○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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