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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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微笑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雪萍 訴訟代理人 張漢祥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俊元 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