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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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湘博 即 張炳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劉芳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叁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湘博即張炳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依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