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3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萬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正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或掛號郵件回執),以釋明其係適格之債權人,經本院於107年1月9日通知應於5日內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已送達相對人之釋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無理由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