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29號
原告 王靖瑤
被告 鄭鈺樺
上列被告鄭鈺樺等7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被告 李宜璋 起訴部分,已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毋庸併予移送,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吳家桐
法官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