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29號

原告 王靖瑤

被告 鄭鈺樺

呂泓毅

劉益志

林乃仕

凃安慶

吳俞萱

吳雅琪

上列被告鄭鈺樺等7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被告 李宜璋 起訴部分,已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毋庸併予移送,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吳家桐

法官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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