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告臺南市沙淘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吉田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告 林基章
楊堤景 張旭江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廷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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