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 李政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麒圓室內裝│永豐商業銀│(空白)│民國106年9│25,000元│0000000│││修工程有限│行台南分行││月25日│││││公司 莊永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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