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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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專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4號上訴人 陳嘉朗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李秋峰 律師被上訴人長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長壽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智慧財產第一審民事事件並非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管轄之性質,雖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查本件因上訴人起訴與上訴,均主張被上訴人於網路上公開販賣「數位毛刷式焊道處理機CL-2000」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侵害上訴人中華民國發明第I668338B號「金屬表面處理裝置」(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係專利法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依據前揭說明,本院依法有專屬管轄權。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略以:
(一)上訴人起訴聲明與主張: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在其網頁上公開販賣系爭產品,經上訴人購買系爭產品後,委請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下稱工研院)進行鑑定,依鑑定報告結論認定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至9之文義範圍,系爭專利並無得撤銷之事由。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倘已製造、販賣、使用者,應立即回收銷毀;3.被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刊登、陳列或散布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之廣告、型錄、標貼、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具有促銷宣傳性質之文書,亦不得於報章雜誌、網頁或其他任何傳播媒體為廣告之行為。已刊登、陳列或散布之文書及任何廣告之行為,應立即下架、撤銷;4.第1項請求上訴人供擔保,請准假執行。
(二)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與聲明:
1.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至4項之訴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倘已製造、販賣、使用者,應立即回收銷毀;4.被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刊登、陳列或散布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之廣告、型錄、標貼、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具有促銷宣傳性質之文書,亦不得於報章雜誌、網頁或其他傳播媒體為廣告之行為。已刊登、陳列或散布之文書及廣告之行為,應立即下架、撤銷。其主張略以:
1.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進步性:⑴乙證2未揭露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①乙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第
一收放電裝置及一第二收放電裝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控制件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係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一收放電裝置係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二收放電裝置係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之第一、二收放電裝置,具有依電流方向轉換而隨之變換其於進行電解拋光時之電極極性。再者,所謂電極者,係指與電解溶液發生氧化還原反應之位置,有陽陰之分,進行電解過程中,獲得電子、發生還原反應者,其為陽極;失去電子發生氧化反應,則為陰極,且必能與電解溶液進行交換電子反應之材質,始得成為電極。傳統之電解拋光是以被拋光之工件充作陽極,不溶於電解液之金屬為陰極,如乙證2所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在結構上採「第
一、二收放電裝置及工作,並以第一、二收放電裝置交互作為陰陽極」,顯與乙證2之結構不同。
②乙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其輸出之
電流係以直流電呈現,並利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而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致使電解設備於使用時,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及第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式電位電解功能」技術特徵。根據乙證2第6頁第1至2行、第5頁倒數第3行可知,乙證2之脈衝電源係交流式脈衝電源,其與系爭專利所採用大小不變之直流電源,電性、功能及作用均不同。根據乙證2第5頁倒數第8至9行記載,教示電化學拋光技術領域,已揚棄採用直流電源,而改採脈衝電源。基於乙證2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勸阻而不會採用直流電源。
③根據乙證2第5頁倒數第3行,認須結合脈衝電源及改變電流
大小與方向,始具降低拋光溫度之功能,而依此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對電解拋光之工件連接電源之正極,持續施加電位、增大電流使工件達到活化狀態。因持續增大電流必伴隨電解液溫度增加,進而影響電解液與電極反應之效率,故改採脈衝電源,以間歇供電方式,抑制溫度上升。系爭專利為達成「往復式電位電解功能」,須施以連續性之直流電使電極進入活性極化區,故而採用直流電源較脈衝電源更能發揮效果。可知引證2改變脈衝電源方向,減少電流密度以降低溫度,其與系爭專利採用直流電源所欲解決問題及功能或作用,均大異其趣。
⑵乙證4至6未揭露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乙證4至6未揭露請求項1「第一收放電裝置一端處係設有一握持端,而控制件係設於握持端一端處,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電流方向控制裝置的電流方向」。查乙證4至6為變頻焊道處理機,而變頻式焊道處理機為交流電源,此由「變頻」一詞可知,顯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目的、所欲解決問題及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不同。乙證4至6標示之亮光處僅係切換電壓大小之指示燈,其與請求項1「控制件以切換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流方向」特徵不同。
2.系爭專利請求項2、4、6至9均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系爭專利之獨立項,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4、6至9均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進步性,其附屬項當然具有進步性。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答辯如後:
(一)乙證2之傳統電解拋光與系爭專利相同:乙證2揭示之脈衝電源用於與電極(73),對應第一收放電裝置與被電拋光之工件(74)連接,對應第二收放電裝置,在脈衝電源作動下,會在電極和工件處,依電流方向分別以陰極或陽極呈現,足證乙證2揭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故乙證2與系爭專利相同。
(二)乙證2揭示系爭專利第一與二放電裝置:乙證2之請求項2、4具體揭露,脈衝執行電路包括多個可控開關,多個可控開關分為兩組,每組中之可控開關串聯,一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之一端,其與另一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之一端電連接,作為電流輸入,兩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之另一端共同接地,控制器分別與每個可控開關之控制端連接,用於控制可控開關之通斷,教示系爭專利之第一收放電裝置,屬於同一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中一對相鄰可控開關之接點,其與屬於另一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中,一對相鄰可控開關之接點作為脈衝執行電路電流輸出端,教示系爭專利之第二收放電裝置,控制器通過控制可控開關通斷之時間與順序,改變輸出之脈衝電流方向之技術特徵。
(三)乙證2之交流電與系爭專利之直流電相同:乙證2「脈衝電源」是直流電,乙證2優於系爭專利,除可連續輸出一定恆定電壓之直流電源外,亦可輸出不同大小電壓之直流電源。再者,乙證2於說明書第5頁之背景技術欄位陳明,傳統單一電壓之直流電用於電化學拋光,係連續性之直流電壓,乙證2揭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乙證2為克服單一直流電壓應用範圍不足處,提出脈衝電源,可調變電壓、周期與方向,乙證2之技術揭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倘要達成系爭專利單一電壓之輸出,僅需設定周期變化頻率,改為單一與可恆定輸出單一電壓,乙證2在電性、功能與作用不僅與系爭專利相同,更優於系爭專利。
(四)乙證4至6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乙證2於說明書第9頁第6行以下,指出乙證2具有手動模式,可藉由控制台(5)進行設定之脈衝電流調製參數。此與系爭專利切換及控制電流方向之技術特徵相同。乙證4至6影片揭示「第一收放電裝置(13)一端處,設有一握持端(132),而控制件(11)設於握持端一端處,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該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流方向」。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握持端、控制件及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流方向等技術特徵,可由乙證2、4至6之組合形成教示。
(五)乙證4至6為變頻焊道處理機與系爭專利相同:乙證4至6仍用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一收放電裝置一端處設有一握持端,而控制件係設於握持端一端處,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流方向」技術徵。
(六)乙證4至6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相同:乙證4影片由0至32秒之影片內容中之聲音說明,提出乙證4至6具有鏡面研磨功能和碳化電解功能,有別於它牌僅有電壓大小,並可由影片看出透過按壓按鈕,可達成切換鏡面研磨功能和碳化電解功能之目的。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與協議簡化爭點: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與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茲說明如後(見本院卷第129至142頁之109年12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
(一)當事人不爭執事項:兩造不爭執事項如後:1.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2.被上訴人在其網頁上公開販賣系爭產品。
(二)當事人主要爭點:兩造主要爭點如後:1.系爭產品是否構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至9之文義侵權?2.乙證1至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2不具進步性?乙證1至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6至9不具進步性?3.倘系爭專利具備進步性與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00萬元有無理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停止製造、販售並回收、銷毀全部系爭產品,有無理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不得刊登、陳列、散佈系爭產品廣告,並下架、撤銷已刊登之廣告,有無理由?
二、判斷系爭專利有效性之準據法: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其向被上訴人行使專利權云云。惟被上訴人抗辯稱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不得對其主張專利權等語。準此,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厥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行使系爭專利之權利前提要件,本院自應探究系爭專利是否合法有效。上訴人前於107年5月18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系爭專利,智慧局於108年6月28日核准審定。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106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三、本院審理當事人爭點之順序:本院參諸當事人之主要爭點,首應分析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與說明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以判斷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權;倘成立侵害系爭專利,繼而探討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最後審究上訴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排除侵害請求權及回收銷毀系爭產品與下架、撤銷已刊登廣告,有無理由。
四、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一種金屬表面處理裝置,具有一電解設備,設有一控制件、一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第一收放電裝置及一第二收放電裝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其輸出之電流係以直流電呈現,並利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的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及第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式電位電解功能;其提供一種使用於電解拋光設備可逆反電流方向,俾達到可快速拋光減少耗材之電解拋光功能者(見原審卷第123頁)。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9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系爭專利圖式,如附圖1所示。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至9,本院茲說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內容如後。
1.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金屬表面處理裝置,係具有一電解設備,設有一控制件、一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第一收放電裝置及一第二收放電裝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控制件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一收放電裝置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二收放電裝置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其輸出之電流係以直流電呈現,並利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而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致使電解設備於使用時,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及第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式電位電解功能,第一收放電裝置一端處設有一握持端,而控制件設於握持端一端處,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流方向。
2.系爭專利請求項2:如請求項1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一電路切換模組,令控制件可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路切換模組進行電路切換,並於電路切換模組內設有電晶體或繼電器,以切換電路方式改變電流方向,而控制件以手動切換或自動切換之其中任一者方式,改變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
3.系爭專利請求項3:如請求項1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第二收放電裝置其一端處設有一導電端,導電端夾設一導電工件,令導電工件與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
4.系爭專利請求項4:如請求項1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第一收放電裝置其一端處設有一樞設端,樞設端增設有一毛刷,毛刷設有一樞設區及一沾附區,樞設端與樞設區樞設固定,而毛刷以導電材質製成,令毛刷與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
5.系爭專利請求項5:如請求項4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毛刷之沾附區係供沾附電解液,毛刷之沾附區以來回塗刷方式塗刷於導電工件之待拋光處,並於控制件於塗刷過程中,改變第一收放電裝置與第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致使導電工件受塗刷處藉由往復式電解方式拋光。
6.系爭專利請求項6:如請求項2所述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電源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間設有一電源開關,電源開關以控制電源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通電狀態或斷電狀態。
7.系爭專利請求項7:如請求項6所述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一電源供應模組,電源供應模組設有一變壓器、一整流器及一可變電阻,變壓器係以調整電源處所導入電源之電壓,整流器將電源輸入之交流電轉換為直流電,藉此使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輸出之電流以直流電呈現,可變電阻以調整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輸出電流量。
8.系爭專利請求項8:如請求項7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變壓器與電源係呈電性連接狀態,變壓器與該整流器呈電性連接狀態,整流器與可變電阻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供應模組與電路切換模組呈電性連接狀態,並於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端處,可設有一調整件,而調整件係供控制可變電阻之電阻值,藉此調整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
9.系爭專利請求項9:如請求項6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電源開關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開關係與變壓器呈電性連接狀態,令電解設備可藉由電源開關,控制電解設備呈啟動狀態或關閉狀態。
五、系爭產品技術內容:被上訴人網頁上公開販賣系爭產品,其為一焊道處理機,用以處理金屬表面之焊道拋光,其技術內容,如附圖2之圖1至5所示。
六、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一)乙證1之技術內容:乙證1為智慧局2019年3月7日於系爭專利申請過程中發出之系爭專利審查意見通知函。乙證1公開日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8年5月18日,其內容可合併乙證2加以參考。
(二)乙證2之技術內容:乙證2為2009年7月1日公開之大陸地區第000000000號「脈衝調制電源及具有該電源的電化學拋光裝置」專利案。乙證2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8年5月1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適格證據,乙證2圖式,如附圖3所示。乙證
2技術內容一種脈衝調製電源及具有電源的電化學拋光裝置,脈衝調製電源包括控制器與脈衝執行電路;控制器用於控制脈衝執行電路改變輸出之脈衝電流方向;脈衝執行電路用於輸出改變方向之脈衝電流。脈衝調製電源能週期性改變輸出之脈衝電流方向。
(三)乙證3之技術內容:乙證3為系爭專利申請過程中之申復說明書,乙證3公開日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8年5月18日,其內容得併乙證2加以參考。
(四)乙證4之技術內容:乙證4為2017年3月20日「圳瑋企業有限公司」於臉書(Faceb
ook)發布之影片。網址:https://zh-tw.facebook.com/Ch
unWei.Enterprise/videos/vb.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type=2&theater。乙證4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適格證據。乙證4技術內容揭示,焊道處理機之第一收放電裝置之握持端之一端處,設有一可藉由手指部控制之控制件。乙證4圖式,如附圖4所示。
(五)乙證5之技術內容:乙證5為2016年9月6日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公開標題為「(圳瑋)變頻數位焊道處理機的功能解說」影片,網址:ht
tps://www.youtube.com/watch?v=rK7EVr2qe7E。乙證5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乙證5揭示焊道處理機之第一收放電裝置之握持端之一端處,設有一可藉由手指部控制之控制件。乙證5圖式,如附圖5所示。
(六)乙證6之技術內容:乙證6為2017年3月13日露天拍賣網站公開標題「變頻式雙模焊道處理機」產品資料,網址:https://goods.ruten.com.tw/item/show?00000000000000。查109年11月30日瀏覽乙證6網址,目前網頁內容雖已移除,惟原審卷內有網頁之公證書截圖(見原審卷第347至349頁)。乙證6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適格證據。乙證6揭示焊道處理機之第一收放電裝置之握持端之一端處,設有一可藉由手指部控制之控制件。乙證6圖式,如附圖6所示。
(七)乙證7之技術內容:乙證7為2018年1月11日公開之我國專利M554029「焊道處理毛刷結構」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乙證7圖式,如附圖7所示。本創作係一種焊道處理毛刷結構,在握管底端連接並連通一多頭轉接件,並透過多頭轉接件而裝設有多個毛刷組件,藉此以在同一加工程序中加大焊道處理面積,減少焊道加工的處理時間。再者,藉由套件套設在多頭轉接件外,藉此以使在焊道加工時,可調整套件之上下移動,使焊道處理時調整毛刷之處理面積,可保護操作人員於使用時避免被焊道處理液體所傷害。
七、專利侵權之判斷:
(一)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至9之文義侵權:
1.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⑴技術特徵1A:
由系爭產品圖1可知,系爭產品「CL-2000PRO毛刷式數位焊道處理機」,用以處理金屬表面之焊道拋光,是以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A「一種金屬表面處理裝置,係具有:」。
⑵技術特徵1B:
①由系爭產品圖1至4及原證4第52至53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
可知,系爭產品具有一電解設備,設有一控制件、一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第一收放電裝置及一第二收放電裝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控制件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一收放電裝置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二收放電裝置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其輸出之電流以直流電呈現,並利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而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致使電解設備於使用時,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及第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式電位電解功能。
②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B「一電解設備,
其設有一控制件、一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第一收放電裝置及一第二收放電裝置,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控制件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一收放電裝置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第二收放電裝置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其輸出之電流係以直流電呈現,並利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而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致使電解設備於使用時,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及第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式電位電解功能」。
⑶技術特徵1C:
由系爭產品圖3及原證4第55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系爭產品之第一收放電裝置一端處,設有一握持端,而控制件設於握持端一端處,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流方向。準此,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C「第一收放電裝置一端處設有一握持端,而控制件設於握持端一端處,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該電流方向控制裝置的電流方向」。
⑷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1A至1C,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1所示。
2.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⑴技術特徵2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2技術特徵2A「如請求項1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2B:
由系爭產品圖2、3及原證4第57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系爭產品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一電路切換模組,令控制件可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路切換模組,進行電路切換,並於電路切換模組內設有電晶體或繼電器,以切換電路方式改變電流方向,而控制件以手動切換方式,改變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2技術特徵2B「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一電路切換模組,令控制件可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路切換模組,進行電路切換,並於電路切換模組內設有電晶體或繼電器,以切換電路方式改變電流方向,而控制件係以手動切換或自動切換之其中任一者方式,改變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全部技術特徵,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2所示。
3.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⑴技術特徵4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4技術特徵4A「如請求項1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4B:
由系爭產品圖3、5及原證4第61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系爭產品之第一收放電裝置其一端處設有一樞設端,樞設端增設有一毛刷,毛刷設有一樞設區及一沾附區,樞設端與樞設區樞設固定,而毛刷以導電材質製成,令毛刷與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4技術特徵4B「第一收放電裝置其一端處,設有一樞設端,樞設端增設有一毛刷,毛刷設有一樞設區及一沾附區,樞設端與樞設區樞設固定,而毛刷以導電材質製成,令毛刷與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全部技術特徵,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3所示。
4.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侵權:⑴技術特徵6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技術特徵6A「如請求項2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6B:
由系爭產品圖1及原證4第65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系爭產品之電源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間設有一電源開關,電源開關以控制電源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通電狀態或斷電狀態。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技術特徵6B「電源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間設有一電源開關,電源開關以控制電源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通電狀態或斷電狀態」。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4所示。
5.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侵權:⑴技術特徵7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7技術特徵7A「如請求項6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7B:
由系爭產品圖2及原證4第67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系爭產品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一電源供應模組,電源供應模組設有一變壓器、一整流器及一可變電阻,變壓器調整電源處所導入電源之電壓,整流器將電源輸入之交流電轉換為直流電,藉此使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輸出之電流以直流電呈現,可變電阻調整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輸出電流量。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7技術特徵7B「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一電源供應模組,電源供應模組設有一變壓器、一整流器及一可變電阻,變壓器調整電源處所導入電源之電壓,整流器將電源輸入之交流電轉換為直流電,藉此使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輸出之電流以直流電呈現,可變電阻調整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輸出電流量」。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全部技術特徵,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5所示。
6.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⑴技術特徵8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8技術特徵8A「如請求項8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8B:
由系爭產品圖1、2及原證4第70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系爭產品之變壓器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變壓器與整流器呈電性連接狀態,整流器與可變電阻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供應模組與電路切換模組呈電性連接狀態,並於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端處可設有一調整件,而調整件係供控制可變電阻之電阻值,藉此調整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8技術特徵8B「變壓器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變壓器與整流器呈電性連接狀態,整流器與可變電阻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供應模組與電路切換模組呈電性連接狀態,並於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端處可設有一調整件,而調整件係供控制可變電阻之電阻值,藉此調整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全部技術特徵,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6所示。
7.系爭產品成立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文義侵權:⑴技術特徵9A:
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9技術特徵9A「如請求項6之金屬表面處理裝置」。
⑵技術特徵9B:
由系爭產品圖1、2及原證4第73頁之待鑑定物技術內容可知,系爭產品之電源開關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開關與變壓器呈電性連接狀態,令電解設備可藉由電源開關控制電解設備呈啟動狀態或關閉狀態。是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9技術特徵9B「電源開關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開關與變壓器呈電性連接狀態,令電解設備可藉由電源開關控制電解設備呈啟動狀態或關閉狀態」。
⑶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全部技術特徵:
綜上所示,系爭產品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全部技術特徵,其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構成文義侵權,如附表7所示。
八、專利有效性之判斷:
(一)組合乙證2與4至6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2不具進步性:
1.組合乙證2與4至6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乙證1為智慧局於2019年3月7日,就系爭專利申請過程中發出之系爭專利審查意見通知函,乙證3為系爭專利申請過程中之申復說明書,乙證1及乙證3之公開日,雖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8年5月18日,然其內容得併乙證2,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有進步性之參考。
⑴乙證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部分:
①乙證2請求項1、9揭示一電化學拋光裝置,裝置包括電極、
電解液槽及脈衝電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解設備。電極插入電解液槽中,脈衝電源用於與電極與被電拋光之工件連接,乙證2圖3之脈衝電源與電極(73)連接線,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收放電裝置。
②乙證2圖3之脈衝電源與工件(74)連接線,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之第二收放電裝置。乙證2之特徵在於脈衝調制電源,脈衝調制電源之控制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控制件;脈衝調制電源之脈衝執行電路,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控制器用於控制脈衝執行電路改變輸出之脈衝電流,乙證2第8頁第12至13行之調製參數,包括脈衝電流大小參數,控制器(1)根據參數控制之調壓模組(4)輸出之直流電流大小。
③乙證2圖4揭示之調壓模組與脈衝執行電路(2)電路,可知乙
證2之脈衝電流為習知之脈衝(動)直流,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其輸出之電流,係以直流電呈現之方向,其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利用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而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陰極狀態時,第二收放電裝置呈陽極狀態,致使電解設備於使用時,控制件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令第一收放電裝置及第二收放電裝置之電極狀態切換,以達到往復式電位電解功能」。乙證2之脈衝執行電路必須電性連接一電源始能運作,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技術特徵。
⑵乙證2與4至6均屬電化學拋光裝置之相關技術:
乙證2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一收放電裝置一端處,設有一握持端,而控制件設於握持端一端處,令人體手掌部握持於握持端時,可藉由人體手指部控制控制件,以切換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流方向」技術特徵。惟乙證4影片10秒時之截圖、乙證5影片10秒時之截圖及乙證6局部截部,均揭示焊道處理機之第一收放電裝置之握持端之一端處,設有一可藉由手指部控制之控制件,如按壓亮光處。乙證2與4至6均屬電化學拋光裝置之相關技術,具有技術領域之共同性,其作用及目的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乙證4至6之設於第一收放電裝置握持端一端,其可藉由手指部控制之控制件,結合應用於乙證2控制脈衝執行電路,改變輸出脈衝電流方向之控制器,其能輕易完成前述乙證2所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2與4至6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是乙證2與4至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組合乙證2與4至6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一電路切換模組,令控制件可控制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電路切換模組進行電路切換,並於電路切換模組內,設有電晶體或繼電器以切換電路方式改變電流方向,而控制件係以手動切換或自動切換之其中任一者方式,改變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方向」附屬技術特徵。查乙證2請求項2、4揭示脈衝執行電路,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其包括多個可控開關,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電路切換模組之電晶體。多個可控開關分為兩組,每組之可控開關串聯,一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一端與另一組串聯之可控開關一端電連接,作為電流的輸入端,兩組串聯可控開關之另一端共同接地。控制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控制件,分別與每個可控開關之控制端連接,用於控制可控開關之通斷,以改變輸出之脈衝電流方向,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所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準此,乙證2與4至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二)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4與6至9不具進步性:
1.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第一收放電裝置其一端處設有一樞設端,樞設端增設有一毛刷,毛刷設有一樞設區及一沾附區,樞設端與樞設區樞設固定,而毛刷以導電材質製成,令毛刷與第一收放電裝置呈電性連接狀態」附屬技術特徵。查乙證7圖1、2揭示一焊道處理毛刷結構
(100),其包含套管(4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樞設端;毛刷(42)之樞設固定部分,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樞設區;毛刷與套管樞設之一端,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沾附區。乙證7第0043段揭示毛刷可為碳纖維所製,而乙證2、4至7均屬電化學拋光裝置之相關技術,具有技術領域之共同性,作用及目的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乙證7之套管及可為碳纖維所製之毛刷,結合應用於乙證4至6之第一收放電裝置,其能輕易完成乙證4所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2、4至7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準此,乙證2、4至7組合,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2.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請求項2,進一步界定「電源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間設有一電源開關,電源開關以控制電源與電流方向控制裝置呈通電狀態或斷電狀態」附屬技術特徵。查乙證2請求項2揭示之脈衝執行電路,其必須電性連接一電源始能運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電源開關簡單修飾該電性連接以電源與該脈衝執行電路呈通電狀態或斷電狀態,其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所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2、4至7所能輕易完成,乙證2、4至7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3.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6,進一步界定「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設有一電源供應模組,電源供應模組設有一變壓器、一整流器及一可變電阻,變壓器以調整電源處所導入電源之電壓,整流器將電源輸入之交流電轉換為直流電,藉此使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輸出電流以直流電呈現,可變電阻以調整電流方向控制裝置輸出電流量」附屬技術特徵。查乙證2第8頁第12至13行揭示控制器(1)根據參數控制之調壓模組(4)輸出之直流電流大小,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2之內容,可輕易思及以變壓器、整流器及可變電阻,實現一可調整輸出直流電流量之電源供應模組,其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準此,乙證2、4至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4.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於請求項7,進一步界定「變壓器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變壓器與整流器呈電性連接狀態,整流器與可變電阻係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供應模組與電路切換模組呈電性連接狀態,並於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一端處可設有一調整件,而調整件係供控制可變電阻的電阻值,藉此調整電流方向控制裝置之輸出電流」附屬技術特徵。查乙證2第8頁第12至13行揭示控制器(1)根據參數控制之調壓模組(4)輸出之直流電流大小,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2之內容,可輕易思及以電源、變壓器、整流器及可變電阻電性連接,並以調整件控制可變電阻之電阻值,以實現一可調整輸出直流電流量之電源供應模組,其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準此,乙證2、4至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5.組合乙證2與4至7足證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於請求項6,進一步界定「電源開關與電源呈電性連接狀態,電源開關與變壓器呈電性連接狀態,令電解設備可藉由電源開關控制電解設備呈啟動狀態或關閉狀態」附屬技術特徵。查乙證2第8頁第12至13行揭示控制器
(1)根據參數控制之調壓模組(4)輸出之直流電流大小,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2之內容,可輕易思及以電源、電源開關、變壓器、整流器及可變電阻電性連接,實現一可調整啟動狀態或關閉狀態之電源供應模組,其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附屬技術特徵。準此,乙證2、4至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九、本判決結論:綜上所述,系爭產品雖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至9範圍,而構成文義侵權。然組合乙證2、4至6,足證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組合乙證2、4至7,足證請求項4、6至9不具進步性。準此,上訴人固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00萬元,並請求排除侵害、銷毀侵害物暨下架、撤銷廣告,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至9均不具進步性,上訴人不得向被上訴人行使系爭專利權。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十、本院無庸審究之說明: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上訴人不得對於被上訴人主張專利權,而兩造其餘爭點、陳述及所提之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文揚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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