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0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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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049號債權人 林正庸 債務人 王莉 債務人 朱清正 債務人 趙華瓊 債務人 趙成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莉、朱清正、趙華瓊、趙成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
二、債務人王莉、朱清正、趙華瓊、趙成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