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0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028號債權人明宥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明 債務人盟慶營造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盟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盟慶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送達地址。
二、債務人盟慶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