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265號抗告人 陳若慧
李天澤 相對人 洪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一審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7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下稱相對人)於本院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本件抗告人(下稱抗告人)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擔保相對人對於抗告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1)登記日期:民國97年2月21日。(2)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3)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在最高限額以內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發生之借款。(4)擔保債權確定日期:97年8月20日。(5)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6)利息(率):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利息。(7)遲延利息(率):按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遲延利息。(8)違約金:按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違約金。(9)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6,000,000元。(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若慧、李天澤,債務額比例:均為全部。嗣抗告人等二人於97年2月21日向相對人借款2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7年8月20日。詎抗告人屆期未為清償,尚欠本金23,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相對人因實行抵押權,對於抗告人聲請法院裁定許可拍賣抵押物,並經本院原審裁定予以准許在案。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固提出本票4紙主張系爭抵押債權存在,惟抗告人二人並未於97年2月21日向相對人借款24,000,000元,且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即時效消滅,上開本票債權已逾三年時效,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且此類事件,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如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而不得於抗告程序中主張以求解決,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要旨、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供參)。是以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抗告法院即本院就拍賣抵押物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亦應僅就形式審查,不得審酌抗告人所爭執之實體事項,合先敘明。
四、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已載明所擔保之債權範圍為抗告人對相對人在最高限額以內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發生之借款債務,此觀諸原審卷附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甚明。而依相對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及所提出本票影本4紙而為審查,已足以認定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形式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至抗告人爭執未向相對人借款及本票債權已罹於時效等事由,核屬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加以審究。而原裁定法院依相對人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為形式審查後,准許相對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另按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亦為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而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蔡建興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為抗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及繳納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雅慧附表(即本院民國100年9月26日100年度司拍字第372號裁定之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1│臺中│神岡區│社南││0000-0000│田│500.00│全部│陳若慧│├─┼───┼────┼───┼───┼──────┼──┼─────┼─────┼────┤│02│臺中│神岡區│社南││0000-0000│田│600.00│全部│陳若慧│├─┼───┼────┼───┼───┼──────┼──┼─────┼─────┼────┤│03│臺中│神岡區│社南││0000-0000│田│1000.00│全部│陳若慧│├─┼───┼────┼───┼───┼──────┼──┼─────┼─────┼────┤│04│臺中│神岡區│社南││0000-0000│田│1710.00│全部│陳若慧│├─┼───┼────┼───┼───┼──────┼──┼─────┼─────┼────┤│05│臺中│神岡區│社南││0000-0000│空白│203.00│全部│陳若慧│├─┼───┼────┼───┼───┼──────┼──┼─────┼─────┼────┤│06│臺中│神岡區│社南││0000-0000│空白│199.00│全部│陳若慧│├─┼───┼────┼───┼───┼──────┼──┼─────┼─────┼────┤│07│臺中│神岡區│社南││0000-0000│空白│199.00│全部│陳若慧│├─┼───┼────┼───┼───┼──────┼──┼─────┼─────┼────┤│08│臺中│神岡區│社南││0000-0000│空白│199.00│全部│陳若慧│├─┼───┼────┼───┼───┼──────┼──┼─────┼─────┼────┤│09│臺中│神岡區│社南││0000-0000│空白│199.00│全部│陳若慧│├─┼───┼────┼───┼───┼──────┼──┼─────┼─────┼────┤│10│臺中│神岡區│社南││0000-0000│空白│199.00│全部│陳若慧│├─┼───┼────┼───┼───┼──────┼──┼─────┼─────┼────┤│11│臺中│神岡區│社南││0000-0000│空白│203.00│全部│陳若慧│├─┼───┼────┼───┼───┼──────┼──┼─────┼─────┼────┤│12│臺中│神岡區│社南││0000-0000│空白│199.00│全部│李天澤│├─┼───┼────┼───┼───┼──────┼──┼─────┼─────┼────┤│13│臺中│神岡區│社南││0000-0000│空白│199.00│全部│李天澤│└─┴───┴────┴───┴───┴──────┴──┴─────┴─────┴────┘(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