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19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光宇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389、28209、28794、29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12年9月2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