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牛奇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牛奇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牛奇光前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4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2日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4年6月22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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